张庆丰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来源:张庆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24
浏览量:691
张庆丰律师代理原告陈某诉一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证明了被告对病历资料进行了修改,不能作为鉴定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认定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判承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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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丰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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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06号(安阳县便民中心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庆丰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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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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